关于转发财政部《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
关于转发财政部《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的通知(沪财会〔2019〕12号) 2019-02-25
各区财政局:
现将财政部《关于做好 2019 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》(财办会〔 2019 〕 2 号,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转发给你们,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执行:
一、加强领导,认真做好备案工作
各区财政局应严格按照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 80 号)的有关规定,认真做好 2019 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。对于审核中发现的有关问题,依据《代理记账管理办法》和《通知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。在备案工作结束后,将本区被处理处罚的代理记账机构名单及相关情况报送市局会计处, 并根据《关于加强代理记账机构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相关措施》(沪财会〔 2018 〕 26 号)要求,将处理处罚信息记入诚信档案。
二、优化服务,强化日常监督管理
各区财政局要按照国务院《关于在全国推开“证照分离”改革的通知》(国发〔 2018 〕 35 号)要求,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,进一步提高网上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的普及率,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,优化审批服务。同时,各区财政局要创新监管方式、加大检查力度,强化事中事后综合监管,实现代理记账行业有序发展。
三、认真总结,按时报送综合报告
各区财政局应加强对本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,除财政部有关综合报告的要求外,要特别注重梳理本区行业的发展态势,认真总结本区在落实“放管服”工作要求,开展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工作等情况,形成本区行业的综合分析报告,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 报送市局会计处。
上海市财政局
2019 年 2 月 15 日
信息公开属性: 主动公开
上海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 年 2 月 18 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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